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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构成与要求
19. 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应由下列十三部分构成:
19.1 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商务卷 19.1.1 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 19.1.2 投标书及法人授权书 19.1.3 投标人致函
19.1.4 投标人的成员授权委托书及法人授权书 19.1.5 联营体协议正本
19.2 第二部分 投标人资格文件卷 19.2.1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9.2.2 投标人资格声明及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9.2.3 投标人中运营商的资格文件、业绩表及证明文件
19.2.4 投标人在未来选择土建承包人和监理公司的选择资格标准声明 19.2.5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或/和证明
19.3 第三部分 投标人BOT方案卷 19.3.1 项目公司成立方案
19.3.2 工程设计改进/工程造价估算方案 19.3.3 融资方案 19.3.4 建设方案
19.3.5 运营/养护方案
19.3.6 财务分析/水费价格方案及分析 19.3.7 保险方案 19.3.8 移交方案
19.3.9 对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响应
19.4 第四部分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19.5 第五部分 备选标(如果有)
19.5.1 如果投标人认为必要,可就拟定的设计人和/或第三部分投标人BOT方案中的全部或部分方案提供备选方案构成备选标,但是备选标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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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是强制性的。
19.5.2 除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书面形式提供充分的、能够被招标人理解和接受的理由,招标人默认任何备选方案地提出都将对水费价格方案造成影响。投标人在提出备选标时,都应提供新的水费价格方案及分析,否则其备选方案将给视作无效。
19.5.3 只有当投标人被确定为拟定中标人时,其备选方案才被考虑,同时被选方案的选取和重新评估不应对拟定中标人的评标结果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这种影响不会造成拟定中标人的不同。 19.5.4 招标人有权拒绝任何备选标。
20. 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20.2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20.2.1 招标人可以一次或多次要求延长有效期,但这种要求必须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20.2.2 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如果招标人不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在投标有效期满后,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保函将不会被没收。 20.2.3 如果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以前,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可认为投标人已经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20.2.4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请求,不应被视为招标人要求和/或接受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其他部分作任何修改。
21. 投标文件的语言
21.1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和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语言。但资质证明文件及证书类文件以原件为准,原件非中文的,投标人应提供中文译本
21.2 投标文件中用到的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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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2.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光盘一份。 22.2.1 文本文件要求用doc格式(MICROSOFT OFFICE 2000);建筑平面、立面、剖面等图纸用dwg格式(AutoCAD2000或AutoCAD14版);透视图或鸟瞰图使用jpg格式(精度应在300DPI以上);财务分析使用xls格式(MICROSOFT OFFICE 2000)。
22.3 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表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正本应逐页小签。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2.4 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和手写文字插入,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应由授权代表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否则上述修改将被视为无效。
23. 投标文件的提交
23.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23.1.1 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电子文件应按套独立密封后,与“投标一览表”一并密封在一起。
23.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开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每套副本的包装和文件封面上应分别编号。 23.1.3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具有下列识别标志:“BOT项目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23.2 在内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在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时原封退回。
23.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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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4. 投标截止时间
24.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任何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都将不被接受而被直接退还给投标人。
24.2 招标人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上述行为将不会导致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被视为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25.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将不被接受。
25.4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同时其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26. 投标保证金
2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受益人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受益人。
26.2 投标保函应采用下列形式中的任何一种: 26.2.1 银行转帐支票或汇票
26.2.2 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接受的一家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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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或招标人可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可接受的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境内营业的中国或外国银行开具。
26.3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6.3.1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26.3.2 如投标有效期延长后,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6.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26.4.1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两周内原额退还。
26.4.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项目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生效之日退还(以最后一个履约保函的生效日为准)。
26.5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作为预定的损害赔偿而非罚款):
(1) 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
(2) 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或投标文件中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或 (3) 中标人未能做到下列任何一条或几条:
(i)在约定时间内草签特许权协议;或 (ii)注册和成立项目公司;或
(iii)使项目公司在约定时间内与招标人正式签订特许权协议;或 (iv)使项目公司按特许权协议规定提供招标人可接受的履约保函。
26.6 如果招标人按26.5(3)款规定没收了投标保函下的款项,招标人可以:
(1) 要求中标人按照其投4标文件继续履行;或 (2) 撤销授标,向其他中标候选人授标。
27. 投标货币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应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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