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下载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8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消防给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四章 喷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三节 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四节 边墙型喷头布置

第五章 系统组件

第一节 喷 头

第二节 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 第三节 监测装置 第四节 管 道

第六章 系统类型

第一节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二节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三节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四节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五节 水幕系统

第七章 水力计算

第一节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二节 减压孔板和节流管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注: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 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第2.0.3条 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cm2)。

第三章 消防给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洁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升/秒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3.2.1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立方米。

第3.2.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 喷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