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下载本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

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 (9)高危儿管理科; (10)儿童康复科; (11)儿科; (12)新生儿科; (13)中医儿科;

(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群体保健科; (2)青春期保健科;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妇科; (6)中医妇科;

(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不孕不育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3)计划生育手术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四个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和病理等相关部门。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妇幼保健科学研究中心、妇幼卫生计划生育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承担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培训推广等工作。

保留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中心)的,可保持现有管理方式。同时,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完成省级妇幼健康服务职能。

(三)职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