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
申报指南
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1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报、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为使申报单位便捷、规范实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特制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资格申请
(一)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申报材料的审查、征求各辖区监管部门意见、专家评审、初步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http://www.forestry.gov.cn),点击网站的《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自行修改。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3、各申报用户不能以林业局、林场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可以XXX局调查设计队、XXX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查通过”时,申报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业务处。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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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需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需提交第1、5、6、7项; 申请丁级资质的只需填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升级,除需提交第(二)条第1、2、4、5、6款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独立完成的主要项目统计表、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各类技术人员名单。
(四)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除需提交第(二)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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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五年独立完成、合作完成得主要项目统计表,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的相应内容的申报材料 序号 1 2 3
申请表 单位资格证明 类别
首次 申请 √ √
升级 申请 √ √
申请 延续 √ √ √
重新 核定 √ √ √
森工 企业 √
申请 丙级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
5 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 √ √ √ √ √
6 技术人员合规性证明 √ √ √ √ √
7 8 9 10 11
办公场所证明 业绩证明 原证书复印件 相关报告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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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需重新核定资质,除按规定提交第(二)条要求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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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绩的分割与合并等情况;
2.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者合并决议的复印件;
4.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独立完成、合作完成得主要项目统计表、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单位提出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的申请,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要办理注销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附件四); 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八)材料要求
1.协会只接受从“系统”中经审核通过后打印的申报表。 2.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材料,分别装订,一式一份;
3.附件材料一律采用A4复印纸非活页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4.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5.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一表6中的顺序相对应;
6.业绩证明材料的装订,应与附件一表10中的顺序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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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本《指南》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任何材料。 三、受理认证程序
(九)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补正材料,如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协会可做出不受理的决定。
(十)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向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或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除外),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监管部门核实并在网上提出初步意见,同时打印附件一中表12加盖公章后反馈给协会。
(十一)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无疑义的单位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对认证结果有疑义的单位,协会负责进行核实。 四、资质证书
(十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协会负责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协会统一制定资质证书编号规则,编号规则形式为等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见附录一)+顺序号。
(十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分为正本(1套)和副本(2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单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遗失或毁损需补办的,应当持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表》(见附件五),报协会办理。
(十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协会提出资质等级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申请资质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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