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街道实际确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负责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部门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街办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挂牌督办。涉及到跨乡(镇)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上报市安委办处理。
第五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乡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先资格,并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