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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

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徐建发[2009]100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07.29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9〕10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联系局招投标办公室。

附件: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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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以下简称直接发包)是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园林绿化、自建自用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发、承包活动。

第三条 直接发包由发包人自行组织,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直接发包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2 / 4

第四条 直接发包活动,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招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直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已获得批准或备案证明; (三)已取得用地、规划手续;

(四)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发包所需的施工图审查及技术资料; (六)发包控制价已编制完毕。

发包人具有编制发包控制价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计价规定编制发包控制价。不具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有关发包人编制发包控制价能力的认定标准,另行发布。

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及选派的建造师有在建工程未竣工的,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六条 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需要进行招标的,可以自主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发包、询价等方式。

第七条 直接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3 / 4

(一)发包人选择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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