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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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本准则是对上述准则应用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关联方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与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相比,关联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

(一)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

(二)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三)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条款和条件进行,例如,某些关联方交易可能没有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实际或潜在的影响,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进行了规范。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更容易发生舞弊,因此,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评价是否存在一项或多项舞弊风险因素相关。

第六条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就关联方而言,由于下列原因,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

(一)管理层可能未能识别出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二)关联方关系可能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更多机会。

第七条 由于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要求》的规定,在计划和实施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尤为重要。

本准则的规定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风险。

第二章 定 义

第八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相应概念一致。

第九条 公平交易,是指按照互不关联、各自独立行事且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达成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交易。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 充分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便能够确认由此产生的、与识别和评估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

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确定在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影响的范围内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误导。

(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得到恰当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所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和相关工作,以获取与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项目组内部讨论的内容应当包括对由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舞弊或错误,使得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可能性的具体考虑。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