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4]90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2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
忻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1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地下水水位止降返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忻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建设项目施工降排地下水、地源热泵采取地下水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境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环保、卫生、规划、住建、国土、电力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 / 4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在地下水超采区、重点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市、县(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经信委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项目在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复前不予审批,对施工降排水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取水户取得取水许可批复后再审批发放地下热水和矿泉水的采矿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卫生行政、住建行政、国土资源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工作;电力主管部门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复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工程不予供电。
第六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监督管理地下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对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严格管理、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优先开采浅层水或者松散层孔隙水,合理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和岩溶水,合理确定井深、井距和开采量,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防止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