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目 录
总则 指标体系 考核评价程序 审核要求 结果发布及应用 动态管理机制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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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客观反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在经济、科技、生态、社会以及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关于完善考核体系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充分调动地方和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树立国家级经开区的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同时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国家级经开区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发展水平,是指国家级经开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国务院已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和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 商务部牵头负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和结果发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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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区的考核评价信息收集和初审。商务部成立专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以保持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各部门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对国家级经开区发生突发事件、财政税收及规划违法违规、债务风险失控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第七条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信息收集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完成。逐步完善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增加程序审核、自动提示、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功能。
第八条 各国家级经开区要加大政务公开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在官方网站或公开刊印的招商、统计资料中发布本区主要经济数据。加大监督与追责力度,确保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与对外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向国家级经开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考核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及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开区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考核评价资格。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发展导向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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