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据审核的程序
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实行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公司内部会审和上级抽查审核。
图-1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程序图
1.1普查对象内部审核
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均需对填报的普查表进行内部审核。普查对象内部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
填表人按填表规定填写各项普查表格并对填报的表格进行自检,
包括普查表的项目、编码、属性标识、各指标的计量单位以及文字表述等。部门负责人自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对填报表格进行整体审核,并签字盖章。 1.2普查员审核
普查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1)普查表必填项目是否填报齐全;(2)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运营)工况、污染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票据和实物相符;(3)普查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4)普查对象内部是否进行了内审并加盖印章。
1.3普查指导员审核
普查指导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审核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如能源消耗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固废产生量,水平衡,主要产品产量与能源、水、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关系等。 1.4公司内部会审
由公司组织污染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重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与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原因,确定普查数据填报的可信度;分析对比环境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的代表性,确定普查对象填报的一组数据的合理性。
1.5配合上级部门抽查审核
抽查审核:由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进行逐级随机抽样审核;地市级普查机构对各区县级工业源、农业源(以养殖业为主)和生活源各随机至少抽取2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省级普查机构对各地市级普查机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分别抽取 4‰,2‰和2‰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随机至少抽取 1 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国家对各省级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普查数据分别随机抽取1‰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随机至少抽取 1 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应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质量管理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数据审核的方法
(1)逐级数据审核结果做好记录,作为评判普查结果精度的依据 1)代码准确性审核
各类代码需正确填写。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各类代码需完整无误填写。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主要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要求填报。
2)数据准确性审核
①普查对象台帐需准确完整。台帐主要指普查对象各类属性标识情况,如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分,硫分,单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将台帐与实际填报项目进行对比,两者必须相符。
②普查表规范填报,数据与单位要对应,指标单位符合统一要求。 ③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合理。各指标间的关系应符合《第二次全国污污染源普查方案》中相应的指标间关系。
④根据普查对象产污特点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判别污染物产生浓度、排放浓度以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是否合理。
⑤填报指标偏大或偏小的,应重点审核。如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量偏大或偏小;消耗吨煤的SO2、烟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水泥行业吨产品工业粉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等等。
⑥存在下列不符合逻辑关系的需重点审核:
a. 有“废水排放量”却无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b. 有燃料煤消费,却无燃烧废气、二氧化硫、烟尘、炉渣产生量的现
象;
c. 无燃料消费,却有燃烧废气及污染物产生量的情况;
d. 有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耗电量,却无污染物去除量现象;无
治理设施,却有污染物去除量的现象;
e. 有脱硫设施和实际处理量,却无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小于40%
的现象;
f. 无脱硫设施,却有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大于40%的现象; g. 有烟尘去除量无粉煤灰产生量的现象;
h. 废水(气)治理设施数、耗电量、处理能力3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
及变化趋势不一致的现象;
i. 废水(气)治理设施实际处理量与设计处理能力差异较大的现象; j. 有工业锅炉或工业炉窑却没有废气及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2)排放量的确认审核数据是否有责任性或技术性错误。如:单位混淆、小数点错误;
审核数据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