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予以答复。

每月25日,电力调度机构将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统计和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每月28日,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结果生效,并在电力监管机构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监 管

第四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考核电量、考核费用及其使用情况,由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四十四条 发电厂对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统计结果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由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按照?华中区域?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备案管理及检查暂行办法?(华中电监市场?2006?125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立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三公”调度交易情况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和厂网电费结算情况报告内容及格式?(办市场?2007?179号)和?华中区域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华中电监市场?2006?124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厂网联席会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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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3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电力企业统一建设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技术支持系统。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按要求分别配套建设。运行考核技术支持系统建成后,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按照管辖范围负责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各省(市)现有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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