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述》
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
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
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 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 ①抽象的人格
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 ③私法自治——
(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
(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
(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
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7.民法的现代模式:
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 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
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
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 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
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
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反言之,则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 11.法律编纂:
①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家庭法也包含在内 ②财产,即关于对物权的规定
③财产的取得方法,以契约法为中心,侵权行为法也包含在内 12.债权,涵盖了契约即第一种法律关系和侵权行为即第三种法律关系 物权,即所有权,属于第二种法律关系
13.债权发生的原因,即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
14.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之一部分构成的权利--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担保物权(押权,质权)——支配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15.物权法:
(1)所有权(完全的物权)
(2)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16.民法的体系:
(1)财产法:物权法、债权法 (2)身份法:亲属法、继承法
17.市场经济的大发展的结果,导致人的普遍商化,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商人直接成为生产者,商业职能和生产职能融合为一,并进而导致商人特殊阶级和特殊利益的消失 18.民商合一绝不是轻视商法,其实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法等 19.两种编纂体例:
①罗马式(法学阶梯式)——第一编人法,第二编物法,第三编诉讼法
②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第一编总则,然后依次为债权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并在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各编之开头,也往往设第一章,规定该编的共同制度和共同原则,作为该编的总则
20.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的特色,在于采用所谓“提取公因式”的方法,从各种法律关系中抽象出共同规则,集中规定在各别的规定之前,称为总则
21.潘德克顿变直体例的长处,正在与这种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彻底的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