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聘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高级专家延聘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一般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满60周岁的正高职专家、年满55周岁的女性副高职专家,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部门(单位)编制和高职岗位数许可,且符合以下延聘基本条件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高级专家延聘基本条件
1、正高职专家申请延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教学科研工作业绩显著,近两轮岗位聘任中被聘为七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位,近五年的工作业绩符合学校教授任职基本条件者;
(2)主持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在规定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者; (3)担任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者;
(4)教学效果优秀,近三年“学评教” 连续保持在全校前15%之内者; (5)被推荐为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专家,在评审期间者。 2、女性副高职专家申请延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教学科研业绩突出,近两轮岗位聘任中被聘为六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位,近五年的工作业绩符合学校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者;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在规定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者; (3)教学效果优秀,近三年“学评教” 连续保持在全校前15%之内者。 三、高级专家延聘的年龄
1、经批准延聘的正高职专家,延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经批准延聘的女性副高职专家,延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对个别业绩卓著,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离岗后将对学科建设带来较大影响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其他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按文件规定执行。 四、延聘审批程序
1、凡需延聘的高级专家,由本人于每年6月、12月提出申请,对照延聘条件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符合延聘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所在学院审核,并根据学科建设和部门岗位情况,提出拟延聘人员名单,
报学校人事处;
3、人事处审批。每次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时间一般为1―2年。 五、延聘专家办理退休时间
1、对延聘的高级专家,延聘期满后不再继续延聘的高级专家,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3月份至8月份出生的高级专家,在8月份办理退休手续;9月份至次年2月份出生的高级专家,在次年2月份办理办理退休手续。
2、经部门同意,延聘的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可以随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六、其他事项
1、女性正高职专家延聘条件,60周岁以下按女副高职延聘条件要求,65周岁以下按正高职延聘条件要求;
2、延聘的高级专家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须提前结束延聘期,办理退休手续;
3、因校聘岗位数限制,延聘的正高职高级专家未能聘为七级岗的,女性副高级专家未能聘为六级岗的,须提前结束延聘期,办理退休手续;
4、除教学科研岗外的其他特殊专业岗位的女性正高职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在身体健康、岗位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聘到60周岁。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6年1月开始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高 级 专 家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审 批 表
姓 名 行 政 职 务 专 业 参加工作时间 性 别 专业技术 职务或职称 参加何种 党 派 工资级别 与 金 额 出生年月 聘任专业职务或授予职称时间 学 位 健康状况 (对照延聘条件,陈述延聘申请理由) 延 聘 理 由 符合浙工大发(2005)67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延聘基本条件第 条。 退 龄 拟 的 工 延长休年期间担任主要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