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两种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两
种会计核算方法各有优势与不足。为了更好的理解与掌握两种会计核算基础,服务于经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统一。
关键词:权现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
前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在保证会计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所起到重大作用是不容否认的,但不能把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任务情况下都应坚持的“原则”,在我国国情下,权责发生制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正如权责发生制对于经营成果的客观反映有目共睹一样,收付实现制对于现金流量的如实计量和决策相关性也显而易见。综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本身,在于更好地扬其之所长,避其之所短。如果因为回避权责发生制之所短,而对权责发生制之所以视而不见,那将是又一次的重蹈覆辙。
时至如今,高速、畅通的网络技术已经使会计核算不再有工作量的羁绊,人们在会计基础问题上所作的选择也不应有“鱼”与“熊掌”难找兼得的遗憾。
因此,有更充分的理由在为收付实现制叫好的同时,也为权责发生制称道。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在会计领域的广泛运用,完全可以设想在多元的会计信息系统中,建立起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专用“频道”以应不同的决策需求。
一、权责发生制的内容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的定义
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以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权责发生制下,凡属本期已获得的收入,不管是否已收到现款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属本期应负担的费用,不管是否付出了现款都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即使现款已经收到并且已经入账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费用,即使已付了现款并且已登记入账也不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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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大同工厂1993年元月份一次发放工作服价值24 000元,工作服的使用期限为一年,该例中,尽管工作服已经发放,即费用已经支付,但因为该工作服的受益期为一年,所以其费用亦应该在一年中平均分摊,本期只应该分摊2 000元,而决不能将24 000元的 工作服费用全部记入元月份.在本期分摊2 000元后其余22 0O0元的工作服价值分别由以后各月负担到 1993年12月分摊完毕为止.这种作法尽管比较麻烦,但因为它能正确计算盈亏,所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单位应采用权责发生制.
在权责发生制下,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仅包括本期实际收到的收入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可能包括下期收到的收入和支付的费用,也可能包括在上期已经取得的收入和付出的费用.所以在会计期末要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必须根据账簿记录按照归属原则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
(二)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
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不一致。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诊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是否来作为收入确定和费用确认的记录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的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执行范围
权责发生制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期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更加准确地计算和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果。因此,它在企业会计中被普遍采用。
例如:11月销售一批商品,发票已开出,商品也已发出,售价10万(不考虑税收),款项在12月收到。 在权责发生制下,不管这项销售是否收到款项,这笔收入均在11月确认。因为11月已经取得收款权利,收款只是时间问题。在收付实现制下,则不管这些商品是否发出,发票是否开具,按货款收到的时间确认收入,因此,在收付实现制下,收入确认时间应该在12月。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按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的确认而确认,不管是否收到(或支付)资金;后者是按资金收取或支付确认。只要收到(或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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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就必须相应地确认收入(或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 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平时对一些交易也按现金收支活动发生的时日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在期末根据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即将本期应收未收的收入和应会未付的费用记入账簿;同时,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并转账。 权责发生制,能够恰当地反映具体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权责发生制会计把经济活动有关的成本和利润记录,同现金的实际收支区分开来。在权责发生制中,利润是主要的阶段性业绩指标。在核算利润时,经济交易的结果按预期的而不是实际的现金收支进行记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预期现金收入被记作收入,与收入有关的预期现金支出被记作费用。因而,绝大部分企业按这一基础记账。
2、缺点 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却有其局限性:一个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为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
其次权责发生制面向的是过去的会计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下会计难以提供未来的会计信息。权责发生制只是对已发生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 权责发生制是指权利和责任已经发生,不是将要发生,这些均排除了对企业未来交易与事项的确认。而且,与权责发生制相联系的历史成本原则也是面向过去的,在难以用历史成本合理可靠加以计量的业务中,权责发生制也难以确认,这就限制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范围。在会计信息使用者日益关注未来现金流动信息的情况下,权责发生制下会计将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对未来会计信息的需求。如今经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由于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和义务,而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也无法确定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对此无法进行确认,并加以会计处理和报告。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权责发生制对某些会计确认程序不能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企业的交易或事项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并得到反映,确认是一个前提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作为会计要素,只有与其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或流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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