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
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市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P284
173.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技术标准,如《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
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
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时间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
17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
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77.178.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
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没用应当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178.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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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
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180.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发包人
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81.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
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82.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
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83.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
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调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84.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1)承包方责任处理: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奸杀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发包人提供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影单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85.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及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有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P298
186.地基基础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
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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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
18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
证金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8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
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5%左右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区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p301
189.法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人身、财产或其他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对抗冲突,主要包括民事纠纷、
行政纠纷、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的纠纷;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刑事纠纷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
190.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主体在实
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191.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192.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
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诉讼。 P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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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194.我国法院有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95.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
下几种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共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P307 196.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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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区异议是指当事人受诉讼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197.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由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198.《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
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P309
199.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
证据资料。
200.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标等。
建设工程领域各方面处理纠纷过程中,针对有关专业问题,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鉴定结论,是法院或仲裁机构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裁判的重要手段之一。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20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
保护的制度。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P312
202.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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