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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对与行政复议,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3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主要类型有:

(1)对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33.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确

定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P341 234.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有如下几种: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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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P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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