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娄政发[2008]3号 下载本文

分体式空调移装 柜式空调移装 卫星电视接收器移装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不锈钢水塔 附表十

台 台 个 250 300 200 台 台 300 200 自行安置补助标准

自行安置补助 (元/㎡) 1、 拆迁房屋自行安置补助按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10㎡。 2000 2、 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按90﹪,新化县按85%执行。 附表十一

说 明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建宅基地用地标准

新建宅基地 占用地类 耕地 荒山 其他土地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建宅基地水源、电源

道路、超深基础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金额(元) 1、可一次性包干补偿,统一安排的不另补偿。 水源 户 800-1500 2、户是指按规定标准安排新建宅基地的实际个数。 说 明 180 210 指除耕地和荒山、宅基地、石山外的其他地类。 130 新建宅基地用地面积 标准 ㎡/户 说 明 电源 道路 砖基础(含土方) 混凝土(含土方) 毛石基础 附表十二

户 户 300-500 同上 1000-30同上 00 150 以室外地面高度为准,基础部分按此标准补偿。 m3 m3 m3 240 80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按照本办法标准的90﹪,新化县按照本办法标准的85﹪执行。 2、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没有封闭的有柱的檐廊、有七字挑(十字挑)的无柱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50﹪补偿;房屋建成后对以上结构进行封闭的,按其投影面积补偿,但在拆迁补偿计价时,只按同类别房屋主体标准补偿,不再补偿房屋装(修)饰费用;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峭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单层(平房)建筑,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3、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4、共墙按一半面积计算,寄搭作无墙处理。 5、本标准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均已包括房屋基地的平整、按结构要求的砖、石、柱基础、阳台、踏步及其扶手、护栏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水电齐全包括: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房屋的墙、门、窗、平顶、楼面、地面、屋面、排水、室内外装(修)饰等,超越所属类别的结构、装(修)饰要求的,按同结构最高装饰标准计算,不再另行计价补偿。实行统规(异地)新建的补偿价包括原房拆除、旧料堆码、搬运至新建地等拆迁转运所需的一切费用。 6、房屋的折旧,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为参考依据,视房屋使用年限、质量、维护情况确定(见附表七)。 7、本办法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房屋的不同结构分类,计算补偿时,视房屋的结构和所属类别按货币补偿安置或统规(异地)新建补偿价计算金额,不得越类、越折旧比例计算补偿。 8、凡按货币补偿安置了的房屋及装(修)饰归征收单位所有。 9、房屋架空层(2.2米以下)、房屋的屋面或隔热层前后经墙(柱)平均高度达到0.5米的,按同类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30%计算,高度每增减10㎝,增减1%。 10、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只参照同类结构统规(异地)新建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不予安置,其装(修)饰不予补偿。高度2.2米以下的,按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11、框架结构房屋按同类别砖混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增加10-2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