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2011.5.30法制室编制
总目录
第一节 财政收支审计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
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
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其他方面
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
第二节 财务收支审计
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的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
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 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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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 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
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
第三节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问题7-1、未取得开工前审计意见书 问题7-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问题7-3、虚列投资完成额、多计工程成本 问题7-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问题7-5、未经批准搞计划外工程 问题7-6、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 问题7-7、工程未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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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为规范法律法规的使用,现将审计中见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
第一节 财政收支审计
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
定性依据:
《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的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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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收。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
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
定性依据: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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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另外:业务招待费超支还应同时引用: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
[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第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定性依据: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财综字 [1996]第104号 )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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