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相关分项预案的制定、修订、运行和管理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1.1 指全区范围内所有公办民办学校,包括办学点和幼儿园。
7.1.2 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害的措施。
7.1.3 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指定的事故应救援方案。预案要求充分考虑现有物资、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够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为。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管理与更新
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上级应急预案对基本原则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
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设立峄城区重大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2指挥部职责 2.3队伍编成及任务 2.4指挥中心设置 2.5快速反应力量 2.6基本救援力量 2.7应急联动机制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报告 3.2预警支持系统
3.3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2基本应急 4.3指挥和协调 4.4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基本信息与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6.2.2交通运输保障 6.2.3医疗卫生保障 6.2.4 资金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示 6.3.1公众信息交流 6.3.2培训 6.3.3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