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一)
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位
【编者按】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从今天开始,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和客户端推出“《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还原逻辑,对六大纪律分章解读,推动学习贯彻。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严明,全党才能在政治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才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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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条款。
该章依次对“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成果。
(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条例》第48条—第52条明确了“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比如“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某市原公安局局长: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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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市公安系统,熟悉该局长的人用“三无”,即“目无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目无群众”来给他画像。他的口头禅是:“我就是党委,你最终还不是听我的。”他选用公安系统内自认为靠得住的人,替他经营、打点企业。该局长两名下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这位局长实际控制的企业,在获取企业用地、核拨工程资金、承揽交通设施工程等企业经营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据该局长另一名下属交代,有一段时间他成了这位公安局长的司机和“马仔”,陪他打网球和高尔夫球,为他准备打球的衣服、装备等。
有人总结,这位公安局长打击人有一套,“团结”人也有一套。他用小恩小惠笼络干警,拉进圈子为他服务。一名下属利用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便利,经这位公安局长同意或个人擅自决定,先后多次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借给其亲属的公司用于偿还贷款、购买设备、资金周转等营利活动。在担任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这位局长先后两次大面积提拔干部,竟然不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为了个人野心,这位公安局长还善于找人为自己抬轿子、吹喇叭。他让人制作、录制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到市直机关各部门,甚至街道办事处和企业进行宣传。为了寻求官阶上升,他让手下人组织公安局干部写联名推荐信,呼吁提拔他,目无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到了何等地步。
(二)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条例》第53条—第56条明确了“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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