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下载本文

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设施农用地近年来备受关注,它的定义与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通知》,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的界定与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扶持。怎么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条件,哪些行为容易触碰违法的地雷,在本专题,小编将一一汇总,网友如有相关问题,可以在问答频道提问,我们有强大的专家团为您作答。

一、有人跟我说说什么设施农用地吗?能说一下概念吗?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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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茶叶加工厂是否是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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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所以加工厂不属于这两大块。所以,茶叶加工厂不是设施农用地了。

三、想问下设施农用地是否包括温室大棚,就是不是工厂来的,它算设施农用地吗?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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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看出,设施农用地包括了温室大棚。

四、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是指为实施农用地生产管理,为了农业生产配套所需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比如,水浇地中的水泵房用地、水渠用地等。项目用地、园区用地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是经营词句,因此不能与设施农用地混为一谈。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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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当中,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就有以下的内容: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十八)统筹安排,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对关系到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流通基础设施等农村建设用地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要将有关用地指标和宅基地一并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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