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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发 包 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总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丙方(银 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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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但因甲方未及时拨付资金、乙方提供虚假的拨付清单及账户导致的损失,与丙方无关。

因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原因造成账户资金无法支付,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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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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