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下载本文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 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 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 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 儒家化 进程 影响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

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 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汉武帝时是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因为他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同时也是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

设立父权。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价值观上的体现; “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出自于孔子的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先请制度”,即官僚贵族有罪的要先请,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得到减刑或免刑,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儒家“刑不上大夫”思想在立法原则上的体现,是一种赤裸裸的特权法,而这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相反。而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在司法制度方面,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若无法律规定或法律有悖常理时,就直接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汉律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 “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大体相适应。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混乱动荡的时代,但中国法律儒家化程度却进一步加深,主要是儒家礼仪、礼教的东西逐渐通过儒生们参与立法,“引礼入律”将其变成了律典。特别是在“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存留养亲”制度上得以体现。这是从“引经注律”到“引礼入律”的一个飞跃。一是八议制度,其确立是儒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