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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

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

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四)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

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车位的服务与管理,特别是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有效制

止停放;

(七)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等;

(八)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

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九)乙方应当公示特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

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规定付费。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定并遵守业主公约;

(二)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对

本合同的内容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三)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五)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

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负责返修、完善;

(七)当本物业项目的商品房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应当及

时告知乙方;

(八)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九)其他;

1、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

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四)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

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六)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将

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七)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

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九)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十)每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

(十一)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

会议:

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____以上; 2、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______以上; 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_____年以上。

(十二) 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

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或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三) 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得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

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账务账册;

2、物业及业主档案和有关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务。 (十四)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

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事件或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 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 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有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街号、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平面引导图; 3、封闭阳台、空调外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修中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设备运行:保持良好;

(三)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账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6、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的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