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下载本文

ⅩⅩ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开展公司客户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满足客户业务需求,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参照相关外汇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是指《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附件一)中明确规定的贸易融资产品和非融资类保函产品。

第三条 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纳入法人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第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预付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对固定资产项目立项、可行性和还款来源等方面的审查。

第五条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拓宽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提升农村信用社整体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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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涵盖的内容为贸易融资实务中须遵循的通行规范,执行中各地农村信用社如有特殊需求,仍可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个案解决。(本条建议删除,以免基层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

第二章 客户及产品政策

第七条 制定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明确目标客户和积极发展类客户,以积极的客户及产品政策引导业务发展。

第八条 对目标客户鼓励开展各类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在目标客户中,选择积极发展类客户,对积极发展类客户在授信业务授权、审批流程、额度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九条 目标客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保函授信客户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如对外承包资质、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等);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盈利性和成长性,客户评级在B级(含)以上,上一年度能够保持一定数额的国际结算业务量;

三、业务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真实可靠的贸易或工程项目背景;

四、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履约能力强,客户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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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下游客户关系稳定,经营情况和交易信息真实透明;

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第十条 积极发展类客户要满足目标客户的条件,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各地农村信用社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确定的重点客户;

二、《财富》500强企业及其控股的子公司;

三、信用评级在BBB类(含)以上,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且上年度国际结算量不低于等值500万美元;

四、持续经营历史不低于2年,且信用评级在BB类(含)以上,达到专业资质一级(含)以上的保函授信客户。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目标客户条件的客户,可酌情叙做第1、2类贸易融资和第1、2、3类保函产品,审慎叙做其他类别产品。

第十二条 第一类贸易融资及保函产品,以及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客户准入限制,且可以不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此类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不一律要求客户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可仅凭信用。

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

一、已交纳100%足额保证金的业务;

二、以国债、银行存单、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足额质押,以及以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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