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打钻时,发现有“顶钻”现象,钻底板软或钻孔有水流出等。 3、自燃发火(在采空区或老巷)预兆
(1)火区附近温度、温度增高,变化很快,出现雾气,煤壁有水珠;井口或巷道口出现水汽,流出的水和空气温度增高等。
(2)嗅见有煤焦油味;
(3)人体感觉不舒服如:头疼、闷热、恶心、憋气。 (4)使用仪器检查,发现CO、CO2等气体增加。 4、着火事故:
主要指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明火,造成的火灾事故,其主要征兆: (1)有明火产生。
(2)有烟雾;CO、CO2大量增加,有上述情况之一就为着火。
三、各种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
对各类重大事故防治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牢固树立质量为本的观念,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摆在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使全矿员工对2012年的矿井灾害的预防和处理,有明确的认识,尊重科学、尊重自然规律,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抓实干,强化现场管理,严格安全监督检查,以下为各类事故的具体防治措施:
(一)预防顶板冒落措施
1、各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支设足够数量的支架和支柱,做到迎山有力,用科学的手段进行顶板支护的动态监测,严防顶板事故发生。
2、掘进工作面通过特殊地段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安全员要在工作面巡回检查顶板情况,当情况危急时要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工作面。
3、当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褶曲、空巷、过局部破碎带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或改变支护形式,报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工人学习并贯彻执行。
4、回收支柱(架)时,必须认真执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先支后回,当压力较大时,要打好临时支护或护身柱,采用远距离操作回柱的方法进行回撤。
5、坡度达到5°以上的工作面,支架、支柱必须用拉杆联锁,并制定特殊措施。
6、巷道的整修工作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加后去、逐架进行的整修原则。
7、巷道的回撤工作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坚持由里向外逐架回撤的原则。 (二)预防水灾的措施
矿井可能发生的水患主要有:(1)老空积水(2)夏季降水灌入井下等。预防措施如下:
1、有关部门要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的基础工作,井下各出水点的观测,完善矿井水文地质图。同时要广泛收集资料的情况下进一步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2、掘进工作面和其它地点如遇到《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中所述可疑情况地,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生产。如遇到透水预兆时,各作业点负责人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报告调度室和有在矿领导,如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3、各井口雨季前要准备一定数量的编织袋以备防洪堵水之用。 (三)防火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4条有关要求,井下不准存放煤油、汽油、变压器油,使用或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往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2、对井下巷道中各储用油点,各种机械设置点,被油污染的煤岩体,各单位必须由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清除,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加油必须使用吸油器和漏斗,严禁用油桶直接倾倒各类油脂。
3、严格电气设备管理,杜绝明火操作,杜绝失爆,井下各类电缆不得有明口、鸡爪子、羊尾巴,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电线),各类电器开关整定值要和负荷相符,过荷保护齐全。
4、井下使用皮带运输机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3条有关规定,采用阻燃皮带,必须装有皮带打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以及防尘自动洒水装置,跑偏装置,各皮带巷皮带运输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井下进行氧电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执行,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道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监督,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火患,并监护一小时。
6、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应配备2个CL4灭火器;检修硐室、材料库都应配备2个CO2灭火器;井底车场应配备5个以上CO2灭火器;皮带运输机巷道机头、机尾配2个CO2灭火器;采掘工作面应在指定地点放2个以上CO2灭火器。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这些器材的存放地点,并明确责任,真正能起到积极灭火的作用。
7、设置地面消防材料库,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沙子、水桶、灭火器等)定期检查试验,保证应急时使用,消防材料非因处理事故时不得使用,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必须及时补齐。
8、矿每季组织一次由安检、通风、消防、生产、技术等部门联合进行的井上下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防止煤层、煤尘自燃的措施
1、揭露小窑老巷后,要将浮煤、坑木、油棉纱等易燃物清理干净,并在10日内封闭。
2、保证通风设施质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经常检查地面裂缝,发现裂缝及时充填,杜绝给采空区供风。
3、每周检查一次废弃巷道以及回风巷道和可能发热地点的温度及气体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汇报通风科领导,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总工程师,即早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4、井下电器设备、设施必须采用防爆型,电缆悬挂整齐,不得有破口;带电电缆不得盘圈使用(掘进机随机电缆除外)不得出现鸡爪子、羊尾巴等,要杜绝明火,防止外因火灾。
5、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的要求,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严禁乱扔乱放,火工品存放点遗弃的纸箱、包装纸、塑料袋要集中管理,定期清理出井,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装药前要掏尽眼内的煤粉,药卷装填要连续紧密,并必须采用水炮泥和炮土封填,防止出现煤燃、残爆和“打枪”现象发生。
严禁放明炮、糊炮。
(五)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预防措施
1、加强通风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合理通畅,确保采掘工作面合理通风,按配风计划进行供风,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严格加强CH4管理,严格“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要求进行处理,加强巷道通风管理,贯通必须有专门措施,各单位、科室严格按贯通措施执行,并履行各自的职责。
3、加强盲巷管理,井下盲巷要及时封闭,并按要求进行挂牌管理,严禁人员入内,定期专人检查密闭附近的有害气体。
4、加强气体检查,瓦斯检查员必须遵守井下交接班制,实行巡回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做到牌板、填报、记录一一对照无误,并严格执行汇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通风科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制定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5、局扇必须安设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并专人挂牌管理。使用的局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7—129条的要求。
6、采掘工作面要采用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一次串联)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心面装有CH4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规定。
7、通风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全矿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8、班组长以上领导、放炮员、电钳工、掘进机司机等入井时应随身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9、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下井的电气设备应由专人负责检查、验收,所有机电设备要专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执行检身制度,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将各种火种带入井下。井下氧电焊作业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审批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严格执行。
11、加强井下爆破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第三节关于井下放炮的有关规定,封填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和炮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