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 下载本文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锡产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锡锭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锡锭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锡锭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电子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锡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五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指定仓库提取。

第六条 指定生产企业是指由交易所认可的、能够生产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锡锭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七条 允许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经交易所公示的允许进行实物交收的锡锭品牌或商标。锡锭允许交收品牌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指定生产企业、允许交收品牌及差价》,参见交易所公告。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允许交收品牌的锡锭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第八条 申报锡锭现货交收申报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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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具备锡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申报卖交收的交易商应持有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卖方交易商的交收申报需经交易所确认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

第二章

锡锭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九条 指定仓库交收锡锭的入库流程 (一) 入库申请

1. 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要求向其提出《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申请单》(参见附件一)。申请单里应注明生产企业、品牌、牌号、质量证明书的批次编号、拟入数量(产品包含多捆的,应注明每捆的批次编号、牌号和数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以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内容,并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发送至仓库(或扫描件、传真件)。 2. 仓库审查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并根据实际库容情况和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 货物入库

1. 经批准的入库申请,交易商应按照仓库通知的发货时间、放货指令向指定仓库发货。因故未能按时发货入库的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将被自动取消,如需继续办理入库,需要重新向仓库提交入库申请。

2. 交易商申请入库的商品必须满足《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锡锭生产厂家或交易所公示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批次编号应与对应实物的批次编号相一致。质量证明书为原件的,可直接提供原件;质量证明书为复印件的,卖方交易商需在质量证明书上签署“此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卖方交易商鲜章。

3. 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的质量证明书的批次编号应与对应实物的批次编号相一致; (2)到库实物为捆装,包装须为捆装,钢带、尼龙或聚酯打包带捆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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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库实物为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允许交收品牌的商品;

(4)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锡锭。

4. 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交易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5. 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6. 按照具体仓库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的仓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仓库相关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条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一)生成

1. 交易商货物入指定仓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上传《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并填写相关货主信息,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锡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 已在库锡锭需按规定格式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申请单》(参见附件一)并加盖交易商单位鲜章发送至相应指定仓库后,方可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上申请用于锡锭交收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3. 生成同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货物,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牌号的锡锭。

4.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其申请之日起二年,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三)注销

1.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2. 交收匹配成功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电子《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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