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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

生活居住区范围:

A1>A2>A3>B1>B22>B31>B32>B34;

工业生产区范围:

A1>A2>A3>B31>B32>B33>B34>B2>B1;

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

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

A类 别 严格控制用地A2 地性质 殊保护用地A1 物保护用地A11 共绿地 21 产防护绿地A22 路广场用地A23 外交通用地A24 政共用设施A25 政中心用地A31 居住用地B1 指定用途用地A3 商业用地B2 工业、仓储用地B3 B类 教体用地A32 生福利用地A33 殊用地A34 类居住用地B11 类居住用地B12 四类居住用地B13 中心商业用地B21 区商业中心B22 类工业B31 类工业B32 类工业B33 储用地B34

第七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