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课件 下载本文

(7)是否进行了市场询价。询价小组是否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8)是否按规定按文件要求由询价小组集体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方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审查信息化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合同有:项目建设合同、项目监理合同(软件监理和建设施工监理)、专业培训合同、维修保养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服务外包合同、信道(流量)租赁合同、网络设备(机房)租赁合同和委托检测合同、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合同。审计重点和方法参见本章第一节相关内容。

(五)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实施管理和质量管理、系统运行、绩效情况: 1.审查工程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专人负责; 2.有关研究项目建设情况的记录资料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

3.是否按进度控制拨款,资金管理是否严格,内控制度是否严密; 4.是否严格按照项目需求,合理安排项目进度; 5.是否组织进行深化技术方案及项目初步验收;

6.项目监督检查措施是否合理,有无质量监管措施并按流程实施监管,有无分阶段测试计划并予落实,有无进行功能初验,是否需要第三方检测并进行第三方检测;

7.变更设计方案或项目需求、功能、设备、施工等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设备价格是否真实,有无造假行为等;

8.项目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培训是否按合同进行,维保期及维保内容是否按合同要求响应;

9.是否按照项目组织方案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或开发,有无对隐蔽的硬件工程部分降低配置或以次充好的现象,有无降低软件开发要求或功能没有实现现象;

10.设计和施工内容是否按照图纸资料(包括系统架构图、工作原理框图、平面(系统)布置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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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11.项目监理是否对项目设计、制造(开发)、安装(部署)、变更等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12.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含负责人及经办人)是否按公安部党委要求作出廉政承诺并实践承诺,是否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履行廉政合同,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并约束项目建设单位按协议约束员工履行保密协议;

13.复核项目试运行间应用效果、成效或实战应用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的性价比或投资效益,项目实施的经济性等;

14.信息化系统建设还应检查系统运行日志(审计系统)、软硬件结合度和系统响应时间、系统运行稳定度和并发能力、系统功能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和响应程度,授权控制系统的准确性和安全程度,评价系统或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

15.软件项目是否拥有知识产权,源代码是否移交,是否具有科技创新。 (六)项目结(决)算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验收与经费支出、管理情况

1.审查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等执行情况、招、投标文件落实情况; 2.监理单位是否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3.项目的配置、功能、性能、培训、维保等是否实现,软硬件等是否都已配置齐备;

4.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擅自交付正式使用情况;

5.系统功能是否通过检测,系统是否经过初验、甲方使用人员是否经培训后开始试运行;相关服务条款是否得到执行;

6.验收文档是否齐备,供货方是否将独立核算的财务资料作为验收资料提交并符合公安机关内审部门要求;

7.是否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内部相关验收规定等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8.是否有项目内容重复列项或项目内容虚列等增加造价的问题;

9.是否有降低配置(功能)、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或变更、相互勾结等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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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舞弊行为;

10.是否有提高施工(开发)或集成收费标准,虚构清单(功能点)或虚高定额(单价)的问题;

11.是否有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双方核对、监理部门签证完整的设备(功能)清单;

12.财务报表、账册等财务资料是否齐全,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1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执行先审计后付款、先验收后付款规定;

14.项目结(决)算后是否按有关规定结转并登记固定资产账;

15.审计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的技术专家是否认真履行了其职责,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工作失误造成单位资金损失浪费的问题;

16.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17.根据甲方项目决算表及以上情况拟制、谈判并出具项目结算核定表,经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公安内部审计部门三方签章后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七)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拟制审计工作方案,了解并掌握被审计单位(项目)情况、全过程跟踪审计情况;

2.下发审计通知书、签订双向承诺书并将回执归卷;

3.召开进点会、项目建设单位总结、述职述廉会、民警及承建公司座谈会,开展谈话、问卷调查、功能复核等工作;

4.实施审计:

(1)审阅建设部门项目建设总结和提供的建设、验收资料、熟悉全过程跟踪审计资料;

(2)核对财务报表、账册、拨付凭证、发票等财务资料,核对固定资产; (3)核查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4)核对项目建设内容、功能、成效,评估建设成果、绩效; (5)核实廉政、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并作出评价;

(6)总结跟踪审计各阶段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并评估审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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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计组拟制审计报告; (8)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9)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 (10)向审计部门领导提交审计报告; 5.公安审计部门领导签批审计报告;

6.向公安机关党委、上级公安审计部门上报审计报告,给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

7.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及党委要求整改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建议;

8.立卷归档。

二、常见问题与参考法规 (一)未严格履行立项手续 【表现形式】

1.缺少上级的任务书或项目需求报告或未对项目需求做出分析论证; 2.项目申报、论证不充分; 3.立项阶段未履行审批流程; 4.项目咨询设计与承建主体未分离; 5.经费预算来源未落实;

6.超概算、预算不科学,缺少审核。 【参考法规】

1.《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在项目立项阶段,金盾办对项目质量的责任单位是否明确、项目是否合理、其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是否完备、方案设计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监督,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立项。”

2.公安部金盾办“监督审计组审核要点:一、需求任务书阶段审核要点:1、验收方式与内容(质监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核);2、资金预算、采购方式、商务部分是否有排他性、技术部分预公告(采购办审)。”

3.《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审核项目需求设计方案及概算,防止超概算设计、虚增项目概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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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发生。”

4.《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要求“五、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支出安排”条款。

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7.本地相关规定

(二)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表现形式】

1.规避公开招投标; 2.擅自启动项目采购程序;

3.未严格执行招投标现场纪律,项目建设单位未实行评委回避; 4.招标文件、预算未审核,有限制性、排他性或倾向性、指向性条款; 5.合同条款未审核;

6.项目保密措施落实不到位;

7.以保证一致或系统配套为由单一来源采购; 8.项目审计要求、廉政要求未写入招标文件。 【参考法规】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界定涉密项目标准。原则上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涉密为由规避招标”;

2.《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金盾办对招投标、合同签订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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