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规范井控装备判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工作,确保井控装备性能可靠,保障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井控装备主要包括:
防喷器及其与套管头之间连接的所有部件(以下简称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井控管汇(含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内防喷管线)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报废条件
第五条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 (一)防喷器十三年; (二)防喷器控制装置十五年; (三)井控管汇十三年。
第六条达到报废总年限后确需延期使用的,须经第三方检验并合格,延期使用最长三年。
第七条检验的判废条件应严格按“防喷器判废技术条件”(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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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防喷器控制装置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2)、“井控管汇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3)执行。第三方检验的判废条件要求还需按“井控装备第三方判废检验方法”(见附件4)执行。
第三章检验
第八条检验分为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两类。 本规定所称资产拥有单位,是指对井控装备进行检修检验、安装和维护技术支持、装备档案和使用信息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自行检验机构,同时配备持有资质证的检验人员。
自行检验机构应经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认可,有专门的检修场地,并配备必需的测厚仪、无损探伤设备以及带自动测控功能的试压设施等硬件。
井控装备检验人员应取得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控装备检验员证”,无损探伤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无损检测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第十条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井控装备检查评价资质的国家级授权。受资产拥有单位委托,及时开展井控装备的判废检验,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工程技术与市场部选定。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井控装备主管部门、资产拥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检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判废工作的统计资料2(报表格式见附件5)。
第十三条资产拥有单位应与第三方检验机构签订井控装备检验协议,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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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厂时间不超过十年的防喷器和井控管汇; (二)出厂时间不超过十二年的防喷器控制装置;
(三)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受到损伤的井控装备。 第十五条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范围为: (一)出厂时间超过十年的防喷器和井控管汇; (二)出厂时间超过十二年的防喷器控制装置;
(三)防喷器和井控管汇出厂时间未超过十年,防喷器控制装置出厂时间未超过十二年,但在运输、仓储、使用过程中损伤,或曾在硫化氢等腐蚀介质或着火环境中使用过,可能导致安全性能严重下降,且自行检验机构无法判定的装备;
(四)井控装备资产拥有单位认为需要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装备。 第十六条井控装备判废,主要针对其关键承压件,包括闸板防喷器的壳体、侧门,环形防喷器的壳体、顶盖,钻井四通,防喷器控制装置的储能器、泵阀体,井控管汇中的阀体、管线、四通、五通等。
第十七条自行检验,判废应主要依据关键承压件的外观及表面或表层缺陷进行判定。按JB/T 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相关方法进行检测。
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注明检验有效期。检验合格的,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检验不合3格的,做好标记,不得继续使用,并立即申请第三方检验或登记造册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第三方检验,判废应主要依据关键承压件的内部动态缺陷进行判定。
对关键承压件的判废,应使装备在承压状态下采用动态无损检测方法,评价其内部缺陷的动态性能等级。
评价后能够继续使用的,在检测报告的结论中应注明检验有效期,提出被检装备继续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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