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火灾事故发生后,浏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从监控室提取了4套监控录像,表明在原审庭审结束前该视频监控资料就业已客观存在并被发现,并非一朵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因而,一朵公司提交的视频监控资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时,已包含对《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等有关火灾发生时现场情况的综合分析,一朵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资料尚不能否定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所作认定。一朵公司关于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的再审申请事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颖新 审 判 员 奚向阳 审 判 员 钱小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盛 强 书 记 员 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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