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调度会 主管处室 轨行区管理单位 各轨道施工项目部 各土建施工项目部 供电系统项目部 部各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项目部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系统项目目部其他设备安装项
第三章 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主管处室负责对轨行区内所有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以及各单位周施工计划的审批和调整工作。业务处室负责相关施工单位的生产管理。
第八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轨行区内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协调工作。
第九条 施工期间全线的行车指挥工作由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全线区间施工管理,受理各施工单位提出的轨行区内日施工计划的申请,合理安排交叉作业施工,负责轨道车运输计划及区间施工交叉作业的统筹安排。
第十条 进入区间施工的单位必须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将该协议分别送交区间管理的监理单位和轨道公司相关处室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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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第十一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应及时地传达和落实主管处室有关轨行区的施工指令。
第十二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及审批,进入区间作业的各施工单位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
第十三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对相互影响的施工计划及交叉作业要进行协调,最大限度的保证各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
第十四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对于影响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施工计划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做出整改,否则不予安排施工计划。
第十五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对所管辖区间进行检查,有权监督检查进入区间施工的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安全协议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对于影响轨行区运输,以及在交叉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轨行区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上报主管处室处理。
第十六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要将每周的区间管理周报上报主管处室,及时反映区间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轨道公司有关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各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处室的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保证区间施工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下进行。
第十八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配备的区间专职巡查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负责轨行区的巡查工作。
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区间内有无施工遗弃的工机具和垃圾,发现后及时通知相关施工单位,要求及时清理或装袋在线路两侧堆码整齐,并定期清理,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立即通知调度所,由调度所及时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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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在侵限物未清除至机车车辆限界以外前,禁止向该区间正常发出列车。(可以发出救援列车、清障列车或采取特殊措施的调查列车) (二)检查所处区间的线路、道岔、道床有无损坏,轨道上有无杂物,并及时处理。
(三)对于破坏区间施工成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记录破坏人员单位、专业、职务、姓名,由主管处室通报其单位;
(四)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有专人进行防护,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向驻守人员或现场施工负责人通报,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按规定设置防护措施和人员;
(五)如发现违章,及时通报施工单位,责令限时整改,确保区间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 相关处室和轨行区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轨行区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检查人员有权核实施工单位区间登记和注销的一切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查清原因并办理规范的施工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章 轨行区作业报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轨行区内的施工作业实行周、日施工计划报批制度。 各施工单位应每周四将经监理、相关处室批准的下周施工计划申请报轨行区管理单位的调度所,同调度所组织讨论,主管处室参会并负责计划审批。晚于周四提报的下周施工计划申请将不予优先考虑。主管处室应在每周五完成周计划的审批,并下发各单位。
各施工单位应依据已审批的周计划于每日16:00时前向轨行区管理单位上报次日施工计划(包括作业范围、时间、内容、防护办法、安全措施等内容),轨行区管理单位须在每日20:00时前安排好次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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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计划(0:00~24:00时),由轨行区管理单位的调度所向各施工单位的调度所统一下达已批准的次日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应指派相关人员认真核实日施工计划,与主管处室下发的周施工计划核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施工人员进场施工。除遇紧急情况或临时计划变更,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计划已审批完毕的施工单位人员进场施工。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日施工计划组织施工作业,在规定的区段和时间内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施工。在进入轨行区施工前30分钟,须在轨行区管理单位的调度所登记,进入的时间、地点、人数、施工机具名称、数量、作业内容、影响范围等;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确认线路已满足开通条件,清查人数后,应派人向轨行区管理单位进行销点登记。撤出区间施工的人数和施工机具,必须与进入区间的人数和施工机具相同。如有变化,必须注明存留物品的原因、数量、位置,存留物品严禁侵限,并且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施工计划负主要责任。当施工计划中发现矛盾时,施工单位将问题上报轨行区管理单位协调解决,无法解决时上报主管处室统一协调。
第二十五条 经主管处室已审批的周计划中未包含的施工项目,原则上当周不应安排施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当周施工项目时,由施工单位提报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监理审核确认,上报主管处室审批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五章 队伍准入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进、退场有序”的原则,全线实行队伍准入进场制度,进场人员必须佩戴胸卡。各参建单位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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