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等七部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下载本文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 建 省 监 察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审 计 厅

文 件

闽纪发〔2006〕10号

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

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财务部门: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严肃纪律,确保我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要讲政治、顾大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把握舆论导向,讲清政策规定,注重解疑释惑。对改革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做到令行禁止,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二、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要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不得超编进人,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得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冒占国家下达的行政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变通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自行制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不得放宽规定的工资套改条件;凡正式调入或录用的人员,不得将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应及时转入现工作单位,并在现工

作单位参加工资套改;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员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工资,不得保留原工资待遇;对自然减员、调离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或离退休费以及各类津贴补贴,不得套取财政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央对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专项补助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要一律取消。在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工作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归并,严禁借机提高津贴水平。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津贴补贴政策情况的考察,要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强化对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预算约束;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工资管理和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和津贴补贴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在改革和规范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将联合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和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严重干扰改革和规范工作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六、本通知适用于列入公务员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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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监 察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审 计 厅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