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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进一步规范高

等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6.04 【实施日期】2010.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高等教育培养单位:

学历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之一,加强学籍学历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高等教育法 》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近年来,学籍学历管理在规范办学行为,治理乱招生、乱收费,杜绝中介欺诈、遏制假学历、假文凭泛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少数高等学校二级学院乱办学、乱招生、乱办班、乱承诺、乱发文凭的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一些学生不满,影响了高等学校稳定安全。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加强高等教育学 1 / 2

籍学历管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高等学校是举办高等教育的法人机构,必须依法开展各类办学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高等学校的所有对外设点办学或联合办学活动都必须以学校名义开展并由学校法人签订正式协议,严禁任何二级学院对外设点办学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严禁高等学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各高等学校作为二级学院的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二级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二级学院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对外签订办学协议或开展联合办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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