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 下载本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63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化工建设项目试车环节的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省化工装置试车环节共发生事故12起、死亡28人,分别占全部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的16.9%和19.7%。这些事故,主要是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试车安全重视不够、试车管理水平不高,在试车前没有制定详细的试生产方案,没有对装置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没有落实试车前的各项条件和安全措施,没有严格控制试车现场人数,设施设备安装质量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等原因造成的。

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试车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车规范》);同时,针对中、小型化工企业的特点,总结提出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以下简称《十个严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贯彻《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各级安监部门要尽快组织辖区内所有化

工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的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掌握化工装置试车的基本程序、条件和标准要求,提高试车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严格执行《试车规范》及《十个严禁》。全省所有涉及化工装置及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和使用装置试车的化工、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都要认真落实《试车规范》及《十个严禁》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对试车的有关要求进行细化,研究制定本企业化工装置试车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逐一落实试车前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确保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

三、深入开展化工装置试车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领

域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试车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试车规范》及《十个严禁》,全面排查治理试车安全隐患,完善试车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对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将试车环节作为对化

工企业安全监管的重点,建立和落实跟踪督查制度,及时调度辖区内在建化工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试车规范》、《十个严禁》,在项目建设期间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在试车前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要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加强对化工装置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和试车条件的检查和指导。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不允许进行试车。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在《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修改意见和理由,请及时函告省安监局危化处。

联系人:范长华,白冰

联系电话(传真):0531-81792210,81792273 电子邮箱:whc805@163.com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

德州市安监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济宁中银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大化集团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山东省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及专家参与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三节 人员准备 第四节 技术准备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第八节 其它准备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单机试车 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 第四节 联动试车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一节 试车条件 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 第三节 倒开车 第四节 试车队伍 第五章 停车 第一节 常规停车 第二节 紧急停车 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一节 试车总结 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 第三节 生产考核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略) 附录: 1、用词说明 2、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

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

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