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公司股权管理指导意见--200号 下载本文

20160817铁总开发〔2016〕200号总公司关于印发《总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1-11 09:54:57

铁总开发〔2016〕20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8月17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4〕36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而享有的权益。股权管理包括股权投资、处置和持有期权利行使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管理。对其他类型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处置及相关权利行使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合资铁路公司的股权管理,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股权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下列股权管理事项,由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1.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股权投资。

2.所属企业账面值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公司制改建、股权转让。

(二)除应报财政部审批的股权管理事项外,下列事项由总公司审批或决定:

1.使用总公司资金的股权投资。

2.所属企业对非全资企业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与其下属企业,或多个下属企业共同投资同一企业的总投资额)。

所属企业对全资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除应报财政部审批事项外,由所属企业自主决定。

3.所属企业账面值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置换、质押。

4.所属企业本级对其直接出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权变动事项。

5.所属企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净受让控股或作为发起人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超过总股本5%或超过2亿元;受让非控股上市公司(不含作为发起人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