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财大校发〔2013〕8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6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13年7月4日

内蒙古财经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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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按规定的学科门类,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分别授予“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文学”、“法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 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二)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道德败坏、违反校规校纪等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前未予撤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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