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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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总承包工程部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结合总承包工程部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 总承包工程部以国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制定“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建设绿色环保工程,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总承包工程部和各下属分部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条 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总承包工程部和各下属分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总承包工程部和各下属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和重大机械设备损坏责任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工伤和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率控制在责任目标范围以内。

第五条 总承包工程部各下属分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要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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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重奖重罚,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七条 本要求适用于总承包工程部各部室、各下属分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八条 总承包工程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总承包工程部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第一责任人、单位副职、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部门、作业队等的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律法规和制度。

2、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4、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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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有效实施。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建立、健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和体制,组织制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组织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和信息。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主管生产的副职应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总承包工程部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协调工作由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总承包工程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由总承包工程部部门负责人、下属分部第一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议事、协调和决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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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工作。

3、分析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

4、研究解决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总承包工程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完成总承包工程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总承包工程部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总承包工程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

2、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总承包工程部及所属各部室、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调和参与总承包工程部有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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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8、负责制定总承包工程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9、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

(一)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防汛安全、设备安全、防火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领导小组(委员会)。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在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种安全生产问题,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决策意见。

(二)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防汛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设备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机电物资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合同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总监:

(一) 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总承包工程部建立安全生产总监制。

(二) 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总监与副总项目管理人员级别相同,享受其相应的待遇。

(三) 总承包工程部所属各分部应设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进入工程部领导班子,享受工程部副职待遇。

(四) 总承包工程部及各下属分部应该选拔、任用安全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取得国家注册安全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有五年以上的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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