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方法[1]BR>
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是投资项目外部性影响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审查项目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在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咨询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保护环境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建设,包括政府投资及企业投资项目,都应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价。本章阐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体系 1.综合性法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第一次用法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开始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9年颁布并于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用法律确立和规范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用法律把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拓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跃上新台阶。 2.单行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如1982年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7年两次修订)、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具体条文规定。颁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如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和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也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同样有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应规定。这些法律对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3.行政法规
1994年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
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并明确了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负责环境影响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成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针对我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践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如何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如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4.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1-1 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框架图
(二)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掌握环境标准的使用原则及具体要求,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 1.我国环境标准体系构成
我国根据环境标准的适用范围、性质、内容和作用,实行三级六类标准体系。三级是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六类是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其中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两类(图1-2)。
图1-2 环境标准体系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根据是否强制执行又可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为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2.各类环境标准的主要特点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各类环境标准的核心,用于衡量一定时期内环境优劣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同时,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制定各类环境标准的依据,它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工作指南和监督依据。具体而言,环境质量标准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限制性规定,它既规定了环境中各污染因子的容许含量,又规定了自然因素应该具有的不能再下降的指标。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和污染因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与振动、放射性等各类环境质量标准。我国环境质量标准是分级的,质量标准级别的划分与环境功能区一一对应。 (2)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治理技术及经济条件,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危害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排放进行控制的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和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目前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选择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按照一般的理解,只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环境质量就应该达标。而事实上由于各地区污染源的数量、种类不同,污染物降解程度及环境自净能力不同,即使排放满足了要求,环境质量也不一定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