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资料-共29页 下载本文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简称公司系统)质量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质量事件责任追究,通过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件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强化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质量事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事件是指在规划建设、物资采购、运维检修、电能管理、营销服务等过程中,各相关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或管理要求,其质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对电网建设、安全运行、可靠供电和优质服务等造成损失、危害和影响的事件。

质量事件体系由工程、物资、运检、电能、服务五类质量事件组成,分为一至八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事件调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影响,认定事件类别、等级及其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促进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参股、代管单位的

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条

第六条 质量事件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质量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质量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件或阻碍事件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第八条 本办法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分为公司总(分)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四级管理。

第十条 质量事件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公司总部统一领导,各级单位逐级开展所辖范围内的质量事件调查。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质量事件调查工作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质量监督部门、质量保证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 各级安质部门作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和统计,组织或参与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运检、营销、农电、建设、科技、信通、物资、调控等专业管理部门作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及时将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事件信息报送本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或参与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事件调查和分析,对质量事件提出专业处理意见,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电科院、经研院(所)等作为质量监督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收集、统计和分析质量事件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参加质量事件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鉴定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三章 质量事件分类

第十五条 质量事件分类

质量事件按照其主要责任和主体环节进行分类,确定为工程质量事件、物资质量事件、运检质量事件、电能质量事件、服务质量事件五类。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件

工程质量事件是指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检测调试等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工期延误、设计功效降低、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等情况的事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