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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福利国家的历史起源与发展—从济贫政策到福利国家
相关问题:英国福利国家的一般情况 1、前工业社会的济贫政策 2、贫困理论的发展变化和《新济贫法》 3、劳合·乔治的社会改革政策
4、贝弗里奇报告与福利国家的建立
英国福利国家的一般情况
王震的感慨:“我看英国搞得不错,物质极大丰富,三大差别基本消灭,社会公正、社会福利也受重视,如果加上共产党执政,英国就是我们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于日:《旅英十年》)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已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当时主管工业的王震副总理访问英国,对英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了较全面考察。王震听说英国人口百分之七十的普通百姓,都拥有私人住宅和家用轿车,每年度假可以出国旅游,感到非常惊讶。他带着“访贫问苦”的明确意向要求访问一个失业工人,想看看英国的阴暗面。中国驻英大使柯华陪同王老来到一个失业工人的家。
这位失业工人住着一栋一百多平方米的两层楼房,有餐厅、客厅,有沙发、电视机,装饰柜子里珍藏的银器,房后还有一个约五十平米的小花园。由于失业,他可以不纳税,享受免费医疗,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引自中国驻英大使柯华:《在马克思的墓前》)。老革命家王震看后感慨良多。他,贵为国家领导人,住的房子面积大一点,但那是组织分配居住的公房,而这位失业工人带花园的小楼,却是私家财产。
王震工相当于英国一个清洁工工资的四分之一
柯华大使告诉他:“我曾问过一位清洁工人,他每周收入约一百英镑。一个开电梯的工人,每周收入一百五十英镑。按当时英镑兑人民币汇率一比四概算,清洁工的周工资相当于人民币四百元,电梯工的周工资相当于人民币六百元。王震当时是国务院副总理、政治局委员,特权部分不论,他那时的每月不到四百元。周工资不到一百元,相当于英国一个清洁工每周工资的四分之一,相当于一个英国电梯工每周工资的六分之一。这反衬出中国的贫穷社会主义太相形见绌了。如果不是拿中国高官与英国工人相比,而两国百姓作对比,那差距就更大了。据有关专家研究的结果,一九七八年中英两国人均国民收入的比例是一比四十二。(《评毛及毛时代》)
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英国形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它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卫生保障、国民保健服务和个人生活照料等。
1、退休养老保险 英国养老保险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女城乡公民均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90年代初每人每月40英镑,1英镑约合12元人民币,下同),而附加养老金则按退休前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金时间长短、金额多少而定。
2、失业保险 经过登记并附合条件的失业者每月可领到90英镑失业保险,如需供养妻子,每月还可领70英镑。
3、医疗卫生保障和国民保健服务 英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待遇(包括踏上英国国土的旅游者、外交人员等),去医院看病只付挂号费,住院只付饭费,连近视眼配眼镜也是免费,只是镜框的选择范围比较小。除此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保健补贴,如医疗补助金、病假补贴、长期疾病补贴、残疾人补贴、生育补贴、产妇福利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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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生活照料补贴 儿童(16岁以下)享受定额儿童福利补贴,此外,单亲父母子女、孤儿,另有补贴;全民免费初、中等教育,90%大学生享受各种津贴;低收入家庭补贴,工伤事故补贴,住房补贴……
英国目前共有6百万适龄人口长期领取社会福利金。这就是说将近十分之一的英国人(近五分之一英国成年人)是在长期依靠社会福利金生活。根据目前的政策,18-65岁男性和18-60岁女性可以领取失业金,16-17岁青年也可以申请青年过度性失业金。成年人可以一直领取失业金,唯一的要求是在他们领取救济18个月后,他们有可能被要求参加免费的再就业辅导。
英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经费来源
英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经费50%来源于政府税收,其余的由雇主和个人各出一半。而政府税收中最主要部分是个人所得税,其原则是“抽肥补瘦”。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收入低于一定额度,免征所得税。收入(含工资和投资及其它劳务收入)越高,征收税率越高。二战后收入税起征税率为22%—30%,最高税率是60%—83%,这在西方国家也是首屈一指的。
英国工党执政时期为实现“抽肥补瘦”原则,还征收“资本转移税”(即遗产税),此项税收保留至今,深为富翁头疼。“资本转移税”也实行累进制,税率15%—50%,起征点为30万英镑。对于这种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公正的税收制度,笔者半开玩笑地问过英国财政部主管税收政策的助理次官(相当部长助理):“你们这种税收制度不符你们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他的回答使我大吃一惊,他说:“你说的对,我们的做法恰恰是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办事,超高收入超出了他所创造的必要劳动价值,属于剩余价值,应该拿出来补助穷人,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剥夺剥夺者’。” (转自北京科技大学MBA论坛)
美、英、法、德、瑞典贫困人口(收入低于中等水平的60%的人口百分比) 瑞典的贫困人口占12.3%,德国13.1%,法国14.1%,英国21.8%,美国23.8% 美、英、法、德、瑞典社会福利开支占GDP总值
瑞典28.9%,法国28.5%,德国27.4%,英国21.8%,美国14.8%
英国《经济学家》杂志评价英国福利制度
失业者的日子并不好过,但是,相对于有工作、最穷的邻居,他们的收入更高,而且不用交税。社会保障得多了,人更“懒”了,劳动者的架子变大了,工资不算高,他们就不干,致使生产成本上升,产品缺少竞争力,希思政府上台后,曾下定决心要杜绝此类现象,可工人们有了福利的靠山,罢工示威损失不大,很能“斗”,政府却耗费不起,屡战屡败,颜面丢尽。
1、前工业社会的济贫政策
(1)教会在济贫事务中发挥的作用
(2)民族国家的崛起与血腥立法的颁布
(3)从镇压到救济的政策转变: 1601年济贫法及其意义 (4)救济政策进一步规范:1662年的《居住法》
(5)以传统道德对抗社会危机的最后努力 :“斯宾汉姆兰制度”
(1)教会在济贫事务中发挥的作用
A、十六世纪以前英国解决穷人的救济问题的方式
十六世纪以前英国也存在贫困等社会问题,但那时解决穷人的救济问题多是通过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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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寺院、教会医院、基尔特、个人慈善捐款等方式,比如在十五世纪的大城市中,就出现过许多分散的、拥有基金的养老院和救济院,如圣芭塞洛缪救济院、圣托马斯救济院、圣克罗斯救济院,此外还有为那些完全被遗弃的一类人设立了若干麻疯病救济院。
但这些都属于民间或宗教性质的救济活动。国家并没有将其视为自己的责任,相反,视贫困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待这些不安定因素的方法在法律上往往是视之为惩处的对象。如根据十六世纪以前流传下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惯例,所有行为不检的游民一律作为罪犯看待,十六世纪初时这种态度仍没有改变。
B、教会在济贫事务中发挥的作用
从古罗马到中世纪晚期,扶助流浪的贫民本来是教会的工作。基督教会不仅有对人民进行精神上的引导与麻痹功能,“也会为人们提供社会服务(包括救济贫民和赡养老人、抚养儿童),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力。
古代基督教教义和寺院法(又称教会法)对英国的济贫法具有直接和深远影响。譬如,在旧约圣经中,要求人们对不幸者应怀有一颗慈爱之心,要关心那些生病、年老、残疾和贫穷者。早期教会人士在传教布道过程中,为赢得信徒,也不辞劳苦,乐善好施,救助贫苦病残垂危之人,以扩大教会的影响。这方面的事例屡见不鲜,在流传至今的一些书籍如《英吉利教会史》中即有许多生动的记载。当时的教会在济贫事务中也发挥着巨大作用,其收入的1/3~1/4用于了慈善事业。
这是基督教文化中所强调的拯救精神和基督教文化中所追求的“圣爱”的体现。
(2)民族国家的崛起与血腥立法的颁布
A、民族国家的崛起与对教会社会功能的替代
中世纪以后崛起的欧洲民族国家要替代教会的政治力量,就不仅需要继承古代国家攘外安内的传统功能,而且还必须承袭或替代教会的社会功能。
在中世纪英国,在1536年英王亨利八世为避免教会和政权分庭抗礼下令没收修道院的财产。教会社会救助的资源被抽空,也就要求世俗政权出面建立起有效的扶贫机制。这就是在欧洲民族国家崛起的过程中对教会社会功能的替代。
B、十六世纪时英国社会出现大量流民
十六世纪时英国社会出现大量流民,主要原因大规模开展的圈地运动,人口增加以及通货膨胀。另外还有物价上涨的原因,比如1511年到1550年间粮食价格上涨了约60%,以后十年又上涨 55%。
英国当时大约有二万到四万流浪者。流浪分为正在找工作的与无论如何也不愿工作的,后者就是流氓。流氓每郡约三百到四百人,两两三三成组或四十五十人结队。无数人无家可归、无地可种.
面对如此严重的流民问题,民间及宗教等自民性质的救济方法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政府在十六世纪初所采取的往往是一些残酷暴戾的打击方法。
“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
16—17世纪是英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代,也是英国历史上流民充斥的时代。16世纪最后30年以后,失地的农民逐年增加。圈地运动造成一大批无产的流浪者。1663-1674年的家庭税表记载的无地农民占了40%(杨 杰:英国农民家庭经济)。
农民失去了土地后,流离失所,充塞城乡,给英国社会造成严重威胁,面对大量流民,都铎王朝曾试用过两种补救办法,一是制定法规阻止圈地,二是制定“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
从十六世纪三十年代起,政府颁布一系列迫害失地农民、禁止流浪的法令,如1530年规定,凡身强力壮的流浪乞食者,一律逮捕,鞭打至流血为止,强令发誓志愿劳动,然后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