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
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
粤农[2010]134号
关于做好201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
贴息资金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10号)精神,2010年省财政继续安排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更好地发挥带村富民的作用,现就做好201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及对象。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省政府批准确认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可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
(一)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加工设备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二)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三)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
(四)季节性强的农产品收购。
(五)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商品生产基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企业贷款不予贴息。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二、补助标准
以各企业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占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比重为系数计算省贴息资金额(企业利息发生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某企业的贴息额=某企业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发生额÷全省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省财政贴息资金总额。
三、贴息资金用途
省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业务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四、申报和审核
(一) 申报材料
企业应按第一条规定的贴息范围,申请上一年度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企业填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后);
2.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3.提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4.特定事项:
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东西两翼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生产基地的贷款申请贴息,必须由承担投资所在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再按第(一)项规定申报;
⑵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贴息统一由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分别注明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贷款数量,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出具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与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投资关系证明;
⑶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和出资比例或控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⑷以上级集团公司名义内部转借给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使用的贷款不予贴息。
⑸对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