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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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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项目

1.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五、农林业项目

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

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

3.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

4.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

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

5.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

6.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

7.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 六、黄金项目

1.独立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金精矿100吨,原料自供能力50%

2.独立黄金选矿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矿石200吨,配套采矿系统

3.火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金精矿1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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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东北、华北、 西北地区年处理矿石10万吨、华东、中南、西南年处理矿石20万吨

5.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 6.砂金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

七、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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