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相关扶持政策 下载本文

嘉兴产业园区相关扶持政策

国家级

1、园区建设

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

? 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 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 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2、税收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级:

1、科技园孵化器

加大支持力度。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给予1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其公用服务设施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高新区设立种子资金、基金,对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才转

化成果创办企业的,种子资金可以投资方式提供启动资金支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比例配套,加大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

完善评价机制。构建符合我省孵化器发展规律的社会化评价体系,提高孵化器评价的科学性,完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和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绩效突出的孵化器优先给予支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2、众创空间

对全省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众创空间条件建设,并授予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称号。省级优秀众创空间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

3、省服务业引导资金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 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发展。优先扶持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发展,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 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支持总部经济、创意产业、物流园区、软件基地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商业街区等消费性服务业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具体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适当予以补助。

?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重点支持经营状况在全省同类企业名列前茅的第三方

物流企业物流信息系统、现代物流标准化和物流统计直报体系建设等项目。具体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适当予以补助。《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嘉兴市级:

1、孵化器

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财政补助奖励;制订孵化器评价考核体系,根据年度绩效评估,择优对服务能力强、培育水平高、孵化绩效好的孵化器给予20~50万元奖励补助。《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2、众创空间

1)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财政补贴(不同级别的众创空间采取补差方式)。

2)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当年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市级众创空间获得省和国家资金奖励的,给予1:1地方配套支持;

3)对招引国内知名众创空间运行机构在我市建立众创空间的,经市科技局会同所在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确认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50万元以上的启动资金支持。《嘉兴市级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

3、产业基金

对市级以上孵化器以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且运行成效良好的,按其当年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充分发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参股孵化机构组建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孵化机构内企业发展。《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具有长三角影响力的“科技企业孵化之城”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4、行业技术中心(新材料细分行业技术中心方向)

嘉兴市区的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并在下一年度评价合格后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可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