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
1.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2.本规程中的处方药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3.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 4.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审核,必须是执业药师.审核如下内容:
4.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4.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4.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4. 5.是否有重复给药的现象;
4.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4.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复印件2年(按处方管理办法,只保存一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必须放置在闭架柜台中;
7.不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处方可由药师以上的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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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
为依法经营,做好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和销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一)处方审核
1、处方审核人员接到处方后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有无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有无药味、剂量、用法、剂数;有无医生签字、开方日期;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药、超过规定剂量等问题;处方字迹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错写药名、重味现象。审核人员对以上项目审核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字并交调配人员进行调配。
2、处方无医师签字、项目不齐、字迹辨认不清的,审核人员应拒绝调配,并告知患者找开方医生补齐或书写清楚。 3、处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审核人员应拒绝调配,并告知患者找开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
4、处方应付药味本店短缺时,审核人员应拒绝调配,并告知患者找开方医生更换其它药味。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处方中的药味。
(二)处方调配
1、调剂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项调配,调剂人员配方时应认真、细致、准确。
2、调剂人员称取药味应按处方所列顺序间隔平摆,不得混放一堆,以利核对。调剂过程中必须按处方从上至下,从左到右进行调配。
3、处方中要求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另煎、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味,应进行单包并注明用法。需要临时捣碎的药味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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