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 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良反应英文缩写ADR ,主要是指合格药品的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3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4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5各部门应注意收集所经营的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量管理部。
6质量管理部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各部门填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按规定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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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为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根据GSP及附录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
2.信息管理部门或人员、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各环节业务人员、各药店从业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授权范围、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录入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3.药店经营和管理数据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5年。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GSP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系统升级及功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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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执行药品追溯系统的规定
为了确保经营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追溯,根据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药店经营的所有药品都属于可追溯范围,未能追溯的药品不得购进;
2.药店购进的药品按照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及药品验收操作规程验收合格入库后,由药品验收员采集信息,专门人员不晚于次日将入库信息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同时对接市局药品追溯平台;
3.药店配送到药店的药品销售形成的数据由总部专门人员于次日汇总后以出库信息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 4.药店销售信息市局药品追溯平台可通过总部系统获得; 5.中药饮片暂不实行电子监管;
6.应制定与电子监管有关的工作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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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证员工个人卫生符合药品经营的要求,结合药店实际,制定本制度。
1.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选定适宜的工作服;
2.在验收、储存场所及药店的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3.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浓妆艳抹,不在工作场所梳理头发、修补装束;
4.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定期换洗工作服,不留长指甲,不在工作场所吃东西,不得随地吐痰,每次进入工作场所都要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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