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措施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实行“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政策。
8、实行行政问责制。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本部门审批、许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及手续完备有效,审批、许可手续不能按时办结的,视为行政不作为,严格追究单位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9、实行“处罚问责”制度。对因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不到位,导致上级对口部门处罚企业的,发生一次,对该部门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两次或以上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组织程序调整有关领导岗位。
10、建立经济发展环境评议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企业定期对执法执纪部门的行政效能、服务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评议排位,对首次评议中,企业反映意见集中、问题突出的部门,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排位倒数第一的,按组织程序调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影响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或受益人申报,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第十二条 本政策的执行,须是企业(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要约,并向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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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按原优惠政策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在执行优惠政策时享受原优惠政策中符合现时国家法规政策部分,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 解释。
本政策由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