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一、棚户区改造简介 (一) 棚户区由来
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 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
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
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四)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回购普通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是消化商品房库存的有效途径。加快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也是盘活城市存量资产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大城市严控城市边界之后,盘活包括棚户区在内的存量土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三、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大类。我市没有传统意义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仅有光明新区的华侨农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我市华侨农场危房改造598户,将于2015年全部完成,因此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为城市棚户区。
城市棚户区的概念,没有统一的标准,因地制宜,不同城市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经梳理其他省市城市棚户区特征,总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在城市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居民有些是政策允许、有些是未经允许自行搭建的临时住房。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的建成面积迅速扩张,形成的“城中村”。由于城中村拥挤的违章建筑为主、环境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基础设施不配套、游离于城市管理体制之外,所以部分城市的城中村也被纳入到城市棚户区改造中。三是,房屋使用年限较长、配套设施不健全、质量、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等危旧房和城市旧住宅区。住建部要求制定棚户区界定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要求全省适宜统一制定标准的,抓紧制定。全省不适宜统一制定标准的,各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市、县进一步完善具体界定标准。
我省根据住建部要求,出台了《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以下简称《标准》),分别提出了我省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以及工作要求。
《标准》提出,城市棚户区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集中连片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设密度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非集中连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设密度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或住所。城中村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
《标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和标准。对于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在满足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征的基础上,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和城中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功能区范围外的危旧房,一律不得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四、适用对象、建设标准和改造方式
经梳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等相关政策,棚户区改造的适用对象、建设标准、改造方式等内容总结如下:
(一) 适用对象: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
(二) 建设标准: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