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4 4.5 20 2.2 6 3.6 4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 3 3.6 9 1.5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 喷水强度大于8L/ m2.min时,宜采用流量系数K>80的喷头。 3 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3)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并不应大于150mm。
(4)净空高度大于800mm 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5)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6)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旋转型喷头的布置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2)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9.4.11-2表9.4.1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
矩形或平行四一只喷头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 边形 的最 正方形布置的布置的长边边大保护面 正方形矩形或平行四喷水强度 边长 长 积 布置 边形 布置的长边 (L/ (m) (m) (m2) (m) 2m.min) 4 8.5 10 72 4.25 5 6 7 8.5 49 3.5 4.25 8 6 7 36 3 3.5 12~20 5 6 25 2.5 3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9.4.11.2报警阀组
(1)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的规定。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2)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3)湿式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
(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5)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经常有人流通过的公共部位;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9.4.11.3水流指示器
(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9.4.11.4末端试水装置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9.4.11.5管道
(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应不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2)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3)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4)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级场所不应超过6只。
(5)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后的管道上严禁设置其他用水设施,且报警阀后的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等配水管道中除信号阀外,不得设置任何阀门。
(7)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
9.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及供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9、10章的规定。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1.1一般规定
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防烟楼梯间; 2)消防电梯间前室;
3)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 4)避难走道及其前室。 10.1.2 自然通风方式
1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3.0m2。 10.1.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设置自然通风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4)避难走道。
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放火规范》GB50098等有关国家规范规定的加压送风量不一致时,应采用其中较大值。
注:1,当前室或楼梯间只有1层或2层需设置正压送风时,风量可不按规范选用,直接采用计算值:
2,避难走道的加压送风量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关于
避难间的计算方法确定.
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5 机械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自垂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6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连通;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低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 m或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3)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屋顶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宜大于20.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15.0m/s。
8 当加压送风管穿越有火灾可能的区域时,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9 加压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隔墙上不宜设置检修门,当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密闭的丙级防火门。
10.2 排烟设计
10.2.1一般规定
1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系统:
1)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 2) 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3) 中庭;
4)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4 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10.2.2 自然排烟
1 按本规范第10.2.1 条第2款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2) 净空高度小于12米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5%;
3) 大于20.0m 的疏散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3 可开启外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室内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排烟窗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证不可阻挡。
4 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度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度时,其面积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10.2.3 机械排烟
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 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
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3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 排烟风机宜设计在建筑物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 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排烟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 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 m/s;
4) 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隔墙上不宜设置检修门,当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宜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 的有关规定。 6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7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10.2.3.7 的规定。
表 10.2.3.7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条件和部位 单位排烟量 换气次数 备 注 (m3/h·m2) (次/h) 负1 个防烟分区 60 - 单台风机排烟量不 应小于7200m3/h 室内净高大于6.0m 且不划分 防烟分区的空间 担负2 个及2 个以120 -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上防烟分区 区面积确定 中体积小于等- 6 体积大于17000m3 庭 于17000m3 时,排烟量不应 小于102000m3/h。 体积大于- 4 17000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