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下载本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能综新能[2014]617号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4.07.30 【实施日期】201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

的通知

(国能综新能[2014]617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南,做好本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 1 / 5

联系人: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方 竹 010-68555044 68555019(传真) 13810009802 fangzhu_nea@163.com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和审查指南

为规范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加强农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0〕2520号)规定,结合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纳入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求

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享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须纳入所在省(区、市)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并经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应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主要为农村供电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网项目。 2 / 5

其中,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项目预期接入非农业用户容量不得超过接入用户总容量的

20%,110千伏、35千伏项目预期接入非农业用户容量不得超过接入用户总容量的40%。 (三)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变电站、线路(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村电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已改造地区的电网智能化升级项目(包括智能变电站、智能电表等)原则上不纳入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投资计划。

(四)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项目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重点。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投资计划中,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项目投资安排比例应超过总投资的70%。

二、农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的程序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承担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的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应组织所属项目单位根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结合农村电力发展需求,在项目申请投资计划前一年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拟定项目备选计划,并依据计划组织开展农网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拟定项目备选计划及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本省(区、市)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可分别由项目法人和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研报告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予以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省级发展改革委编制农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时,可根据本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目标、重点和投资需求,选择全部或部分已审批可研报告的项目列入投资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已审批项目可列入下一年投资计划。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抽 3 / 5